商丘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根据《商丘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商财综〔2018〕12号)文件要求,我单位公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如下:
1、水资源费。批准机关中央批准,政策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豫发改价管〔2005〕269号,豫发改价管〔2005〕1098号,豫财办综〔2006〕31号,豫财办综〔2008〕105号,省政府令〔2009〕126号,豫发改价管〔2015〕1347号。执收单位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2、水土保持补偿费。批准机关中央批准,政策依据:《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豫财预外字〔2000〕33号,豫政〔2008〕52号,豫财综〔2015〕107号。执收单位农水科(农水站征收)。
3、商丘市水利局没有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